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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费问题
2018年5月25日  萧山离婚律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一、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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