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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2017年9月13日  萧山离婚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本人需要赡养。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为精神病人或者重度智力低下者,则不能要求孙子女尚在并且有负担能力,也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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