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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火神州
2017年9月1日  萧山离婚律师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研所近几个月来,共接受了50多例的亲子鉴定,其中女性主动要求做亲子鉴定的呈增加趋势,达到四成。而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以前每年只做几例到几十例亲子鉴定,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私人委托越来越多,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平均每个月都要做七八十例。广州器官移植配型中心实验室所受理的亲子鉴定申请,以每年40%的速度不断递增,自1990年至今,该中心已进行亲子鉴定2000多例。
  天津从2002年7月18日起,“只需一点血”即可进行的亲子鉴定工作正式对社会开放。据天津市公安刑侦局刑科所法医DNA实验室介绍,到目前,来该实验室做DNA亲子鉴定的已有100例之多。
  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开展亲子鉴定工作已有约20年历史,以前做亲子鉴定多是接受公检法等部门的委托,近几年来,接受个人委托的比例迅速上升,目前已占到九成。据鉴定中心负责人介绍,做亲子鉴定者从普通的农民、工薪阶层、高级知识分子到富翁都有,其中以富翁和农民比较多。
  在海南,省血液中心亲子鉴定实验室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当日便有不少咨询电话打来,有的还与医生预定要进行亲子鉴定。
  ……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90%以上的亲子鉴定是司法部门为了侦查和断案而申请的,公民个人申请的不及10%,而其中大部分以寻亲、认亲为主。
  然而,近年来随着传统观念的动摇,法律观念的增强,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以及婚外性行为的与日俱增,以及各地司法机关自身亲子鉴定机构的纷纷建立,亲子鉴定逐步从台后走向台前,从王谢堂前燕飞向寻常百姓家,从单一的司法鉴定演化为多元的亲子鉴定。
  
  “鉴定”求得合法身份
  
  一位香港老翁,内地有妻子和两个孩子,不久前,因患癌症入住深圳某医院,便赶紧叫律师立下遗嘱,内容中有一项要求做亲子鉴定,为两个孩子今后移居香港和继承遗产提供证据。医务人员在律师授意下,急忙从奄奄一息的老翁体内抽血。当妻子哭哭啼啼带着两个孩子前来做鉴定时,老翁已停止了呼吸。两星期后,鉴定结果出来了,为孩子移居香港和继承遗产提供了证据。
  81岁的海外老人居然在中国育有年仅3、4岁的一子一女!这似乎是天方夜谭。然而,这却是媒体披露的最近发生在广州器官移植配型中心实验室的一个真实故事。这位高龄老人来自加拿大,娶了广东开平一位30多岁的女子为妻,并生下一对子女。但4年来,很多人都不信这位高龄老人还有生育能力。老人想申请让孩子去加拿大,自然也引起了签证官的怀疑,多次遭到拒签。老人一气之下,硬是在别人的搀扶下来到广州器官移植配型中心实验室,要求做亲子鉴定。当老人把权威的亲子鉴定报告送到签证官手中时,签证官不得不为他的两个子女移居加拿大亮了绿灯!
  近年来,亲子鉴定逐步成为了重要的公证证明,当因异国通婚、年龄悬殊、司法文件不健全、非婚生子女等难以认定亲子关系时,诉诸于亲子鉴定,则可获得一份可靠的依据。为防止一些人鱼目混珠,公安部规定,从2001年7月27日开始,对亲子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母进行亲子鉴定。据了解,这是国家第一次硬性规定某项事务必须使用亲子鉴定。不久前,为防止有人混水摸鱼,将他人子女冒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入户,避免有人在利益诱惑下钻政策的空子———出租自己的“父亲”身份,为他人违规办理“随父落户”手续,北京市公安局又规定:在随父落北京户口中,只要是未婚先孕的就需要做亲子鉴定,证明孩子是男方亲生,才能将孩子的户口落到北京。
  
  “鉴定”只为继承遗产
  
  广州血液中心DNA亲子鉴定中心萧露露主任日前透露,现在广州人作亲子鉴定的目的越来越集中在财产分割上。据报道,年逾四十岁的陈老板拥有巨额财产,几年前因故与前妻离婚,儿子被判给前妻抚养。再婚不久,陈先生的第二任太太又喜得一子。前不久,陈老板突感身体欠佳,便想提前立遗嘱,把财产合理分配给前后任老婆分别所生的两个儿子。现任妻子获悉后,便千方百计想让自己的儿子吃独食。前妻自然于心不甘,便别有用心地提出让两子同时作亲子鉴定的要求。然而,鉴定结果却令陈老板差不多背过气:原来二儿子竟与他“不存在生物意义的父子关系”!结果自然可想而知。
  更多的情况下,却是潜在的遗产继承人向司法部门为证明其继承人的合法身份而提出做亲子鉴定的,其中不乏一些“二奶”为了获得财产,要求做“亲子鉴定”,迫使男方和社会认可非婚生孩子的。去年8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便判决驳回了一位女士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继承81.25万元遗产的诉讼请求。原来,事业如日中天的湖州商人卢某,与妻子驾车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幸双双罹难,留下了遍及湖州、台州、上虞等地的公司巨额资产。这时一位姓方的女子抱着3岁的幼女提出要求参与继承卢某的遗产。卢家面对这位突然造访的所谓“亲人”表示了怀疑,协商不成,便对簿公堂。法庭上,方女士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过卢某之子与幼女做亲子鉴定来证明幼女的身份关系,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做不做亲子鉴定成了该案胜败的关键。然而,承办法官在向国内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咨询后,却被明确告知,该例特殊的亲子鉴定因不具备检验前提,依现有技术不能实现鉴定目的。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女士的诉讼请求。
  
  “鉴定”也为界定责任
  
  父亲意味着责任与义务,然而,并非所有的父亲能够配得上这一称呼的。在近年来的亲子鉴定大潮中,有的是离婚时男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费,故意说孩子不是他的,大约能占到民事案件里的90%以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陈松如是说。
  现住大连市中山区的李女士,今年已经50多岁,没有职业。1988年通过征婚认识了一位比她大20多岁的老教授,不久就结了婚,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不久,因发生矛盾,李女士一气之下出走哈尔滨经商。2003年正月初五,已经14岁的女儿从哈尔滨找到了老教授。可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父亲不认她这个女儿,因为“她是不够月份生的,因此他不能承担相应的义务”。无奈之下,只好对簿公堂。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大连市公安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老教授是女孩的“生物学父亲”。2003年7月22日,法院判决,老教授自2003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者避免败诉,通常在诉讼中不会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包括拒不做亲子鉴定。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可由此推脱抚养亲生子女的法律责任呢?近日,广东省南海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便做了肯定的注解。据媒体披露,原某(男方)与吴某(女方)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女儿。然而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因为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一年半后,原某另行组建家庭,但这种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一直困扰着他,于是原某想借助法律手段弄个水落石出,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尽管被告吴某在答辩中反驳了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女儿及自己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吴某持有证据但拒不提供。据此,法院认定女方吴某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原某不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人之父的责任和义务。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
  无独有偶,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位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大款”支付孩子抚养费10万元的案件。据披露,1994年,李某在王某公司打工时,曾与王某有过短暂同居史。1995年,已经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的李某生下女儿李灵,其后李某要求王某承担女儿李灵的抚养费,但王某以李灵非自己所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便独自带着李灵生活了8年,期间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抚养费,都被王某拒绝。无奈之下,李某最终将王某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王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的证据,要求一次支付李灵1岁至18岁的抚养费、教育费30万元。庭审中,王某仍不承认李灵是他的孩子,同时也拒绝了法院以及李某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要求。法院认为,王某不承认系李灵的生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推定李灵是王某的亲生女儿;同时王某经营企业,有合法、固定的收入,2003年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李灵抚养费用10万元。
  
  亲子鉴定:挥之不去的困惑
  
  随着亲子鉴定作为一种全新的现象,在我国的愈演愈烈,犹如潘多拉的魔盒被打开了一样,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政治、法律、经济、伦理等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对此,一些心理专家则认为,目前社会中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情况的频繁出现,才造成了亲子鉴定如此备受关注。实际上,这也反映出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危机,人们对鉴定的结果的关注,更多的是对配偶“清白”的关注。而亲子鉴定的结果,尽管可以证明孩子与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但却不能由此断定一个人的忠贞。这些问题,绝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的,而根本的解决之道,只能依赖于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约束。
  有资料显示,国外开展亲子鉴定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在对鉴定机构考核检查后发放许可证,并定期进行抽检。而目前国内社会上的一些不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则往往缺少相应的考核认证。对此,业内专家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亲子鉴定资格认定的行业规范,使经营者有法可依,也使老百姓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心里有底。
  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空白地带。1999年12月,上海市血液中心承接了江苏某县司法部门委托的一例亲子鉴定,当事人系当地一派出所所长,利用职权致使一外来妹生下一男婴。鉴定结果是不排除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由于鉴定结果在表述上将婴儿的名字放在前、父亲的名字放在后,受到处罚的当事人竟以鉴定结果颠倒父子关系、有悖常人思维而将中心告上当地法院,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血液中心赔偿当事人名誉损失费5000元。尽管此案以原告撤诉告终,但中心却必须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及律师的差旅费5000余元。这一案例表明,由于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亲子鉴定作为近年来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我国尚无法律来对此规范。目前社会上争议最多的是: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做亲子鉴定或不可以做鉴定;二是法律学上的父亲该不该对非亲生孩子尽抚养义务,或生物学父亲该不该对非妻生的孩子尽义务;三是亲子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法律纠纷上的证据。特别是私自去做亲子鉴定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护和认可,法院能不能认可这样的证据。四是否该对亲子鉴定加以限制等,最近成为法律界及相关人士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由于亲子鉴定牵涉法律、伦理、家庭、社会等诸多问题,在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对亲子鉴定应严格控制,把它作为一种特殊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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