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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考虑因素
2017年8月17日  萧山离婚律师
  子女抚养费的考虑因素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的,可依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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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

  1、在法庭庭审中,双方认可一个数目,由另一方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若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决。

  (四)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五)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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