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3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下月起婚姻登记证明起用新格式。
通知中指出,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由为当事人办理最后一次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或由当事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此外,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
按照便民原则,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证时的查阅范围将由本婚姻登记机关”改为本市婚姻登记机关”。从今年11月1日,全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将全部启用改版后新的证明格式。
知识延伸:
婚姻登记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 户籍在本辖区;
2、 达到法定婚龄;
3、 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 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 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沪 婚证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 年 月至 年 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