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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广玉律师:浅议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
2016年12月4日  萧山离婚律师

【案例】

陶某为A家具公司员工,该家具公司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平罗公路上,陶某租赁的房屋也位于平罗公路公路上,陶某每天上、下班沿着平罗公路自西向东、自东向西的往返。A家具公司的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早8时至晚17时。A家具公司在加工家具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木料,为此员工会从家具公司买此废木料作为家中冬季的供暖燃料。

2010年12月某日,陶某在晚17时下班后,从公司购买废木料,并将废木料装在从A公司借来的手推车中,装货完成时间为晚18时30分。陶某在将买来的废木料送至家中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伤,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报告书中认定货车司机为全责。

陶某向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陶某构成工伤。A家具公司不服该认定决定,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提出复议申请。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与分析】

一、“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一般指职工或者雇工在每天上班、下班的合理的纯粹的上、下班活动,其路程为固定居所至固定住所之间的路线。这里职工或者雇工的在该段时间和该段路程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上班工作和下班回家,并以一定的方式如步行、驾驶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工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班车等方式进行上班、下班。

这里不包括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或者在上、下班不合理路程。

● 例1:下班后开车偏离上下班路程会友

李某住处位于甲市A区,其工作单位位于甲市A区,其上下班路程仅为A区内的固定路线,开车从李某住处至李某工作单位路程大约3公里,时间按约为10分钟。某日李某在下午17时下班后,为了晚上与老朋友聚会去甲市E区接一位朋友,17时40分,李某经过郊区D区时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李某重伤,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报告书中认定与李某相撞的汽车司机承担全责。

该案中,李某在下班后,途径D区去甲市E区接自己的一位朋友,在D区与另一辆车相撞。李某的行为时是属于其私人的会友行为,与工作上下班无关,其路程也脱离了其正常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故我们认为,该案中李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合理路程的理解

● 例2:搭车绕路回家 中途遭遇车祸

林某家住乙市区西部而在东南部上班,公交、地铁是她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平时上下班林某从家中到单位坐公交车需倒车3次,花费的时间在不堵车的情况下约两小时。如果坐地铁,两边仍需换公交车。实际上林某坐公交车比坐地铁时间上差不多。2009年2月某日,林某下午下班后天已经黑了。当日,天气非常不好,西北风刮得很大,林某的同事刘某让林某搭他的车小到地铁站去。林某回家的方向是在公司门口坐公交车向西,刘某家住东边。林某搭刘某的车需要与坐公交车的方向相反掉头朝东走。林某当时想开车速度比较快,且坐地铁比较温暖舒适,于是便搭刘某的车去地铁站。在地铁站口,正当刘某转弯停车欲让林某下车时,一辆小车从旁边撞了上来。造成林某右小腿呈开放性骨折。

该案中,林某搭同事的车绕道回家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至于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与其出事地点是否在必经之路上有直接关系,但它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为,这“必经之路”的内涵可以作适度的扩大理解。根据当时记载的天气气象资料,林某当天受天气影响才选择乘坐比较舒适、温暖的地铁回家,这样的绕道是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的。由此,我们认为本案中林某搭同事车绕道的路程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程。

三、上下班路线为固定居所至固定工作场所的理解

● 例3:邹某家住丙市,其任职公司位于丁市,为了工作方便,邹某任职的公司为邹某在丁市提供了职工宿舍。邹某每个月只有三天回位于丙市的住房,平时在丁市的职工宿舍中居住。某日,17时,邹某下班前得知其丙市家中有急事,于是搭车从丁市去往丙市,在途中邹某搭乘的车与另一辆轿车相撞,造成邹某重伤。

本案中,我们认为邹某应当认定工伤,理由为,邹某位于丁市的职工宿舍和位于丙市的家均为固定住所,邹某在单位的职工住房为其工作提供方便,而位于丙市的住房邹某节假日回家也是事实。我们知道,工伤保险制度首要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最大的范围内保障主观在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故而可以确定,邹某在回下班后搭车去往丙市住所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路线。

【开篇案例分析】

开篇案例中,陶某住处与工作场所同位于平罗公路上,陶某通常骑乘摩托车上下班,用时约为5分钟。A家具公司的下班时间为下午17时。而本案中,陶某下班后没有直接骑乘摩托车从工作场所返回其住所,而是从A家具公司购买用于冬季取暖的废木料并装车,装车后用一辆人力单轮车运往住所。从返回住所的方式来说,陶某是用人力单轮车推车废木料去往住所;从时间来说,陶某装完废木料离开A家具公司的时间为为下午18时30分;从主观目的来说,陶某并不是单纯的下班从工作场所返回居住地,而是一种运送私人物品的私人行为。虽然路线与平日上下班路线一致,但不能只因此单一因素来认定陶某运送冬季取暖废木料的行为的性质。综上,本案中,陶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制度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观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但认定劳动者伤亡是否为工伤也应综合衡量各个因素,以权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简介】

汪广玉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师从全国知名法学专家,法学权威人物,沉淀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 经历

在校期间,在多家律师事务所和多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毕业后从业于辽沈地区最具规模、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论著

先后发表了《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华法系与希伯来法系婚姻家庭制度比较研究》等学术论文,获得各级奖项。

2010年5月,汪广玉律师发表的《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收录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编辑的《合同法律师实务》一书中,该书在全国出版发行。

● 业务介绍

在从业期间,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银行、大型房地产集团的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重大项目的审议和风险防范,并处理日常顾问工作。

汪律师处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涉及土地、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以专业、勤奋、负责的执业理念,受到广大客户也业界的广泛好评。

● 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24-62879829,13324073559

E-mail: lawyer_wgy@163.com

联系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17号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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