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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床费的法律纠纷
2016年2月25日  萧山离婚律师
  关于空床费的法律纠纷

  今天上午,中国法院网邀请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全国妇联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走进直播室,就曾经轰动全国的婚内“空床费”案件的一些热点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马忆南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有其道理,二审法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陈新欣认为,夫妻感情是不能用金钱来定价的。

  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后做出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有其道理。一审法院确认发生了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46条,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损害,离婚方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这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4000元。法院并没有认为4000元“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承认女方要求赔偿“空床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 “空床费”,是夫妻双方达成的一个“意思自治”原则的协议,4000元的赔偿费,实际上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补偿费。所以,两审判决都是正确的,没有超越现行的法律。两审判决都没有支持“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绝大多数法院遇到这种案子都会像一审法院这样判的,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创新。

  在谈到《婚姻法》应否细化类似问题时马忆南说,从发展趋势来看,婚姻家庭法里面财产的内容在增加,身份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减少,所谓人身专属性、夫妻之间的支配权、特殊的身份依赖关系,在现代婚姻法上是越来越淡化了。中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一些权利义务没有做明文规定,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

  全国妇联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认为,类似案件的判决一定不要提倡“钱、性交易”。在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中,很多法官遇到了新的挑战,就是说这种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婚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让婚姻变得更健康、更幸福,还是使婚姻变得问题更多了,矛盾更复杂了,有时候法院判决有一个导向的作用,这样的判例不宜推广。针对该妇女采用这种方式维权,陈新欣谈到,类似的方式不值得效仿,看似拿了“空床费”,夫妻之间的情感伤害已经通过交易扯平了,但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就变成了金钱之争,金钱不能替代真实的情感只会毒化婚姻,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调整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陈思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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