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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谈判技巧,替当事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11月8日  萧山离婚律师
案件回放

2008年12月的一天,李某来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替她追讨夫妻共同财产。据李某陈述:她与丈夫林某是大学同学。2001年大学毕业后便结婚,俩人当时根本没有能力购买房屋,只得与林某父母住在一起。由于李某不习惯与公婆同住,计划到外面租房。林某的父母便于2003年,出资30万元为他们夫妻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儿子林某的名下。最近,李某发现林某在出差期间嫖娼并染上性病便提出与林某离婚。可是,她却发现,林某已经将她们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转让给了林某的父母。当她指责林某擅自转让他们夫妻共同房产时,林某却拿出一纸他父母当年写的表示所购房屋只赠与林某一人的声明给她看,声称这房屋不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只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李某强调两点:第一、在她的印象中,林某父母当年根本没有说这房屋是给林某一个人的,林某出示的父母声明十分可疑;第二、她问了中介公司,这套房屋现在的价值至少是70万元,如果要不回房子要回她应得的财产份额也行。

律师接案后分析: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的父母当时出资购房时已经明确表示只赠与给林某一人,该房屋应属李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的问题是:林某手中握有其父母出资购房时表示只赠与给他一人的证据。那么,该房屋则属于林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李某说她对此事没有印象。再说,如果林某父母当年购房时真的签署了只赠与给林某一人的声明,李某又怎会与林某及其父母相安无事6年之久?看来,林某手中掌握的其父母出资购房时表示只赠与给他一人的证据有疑点。但是,怎样破解这个难点?律师制定了三套方案:一是直接找林某父母谈判,促使其改变态度。这样做的好处是直接、快捷,缺点是反一谈判不成功,没有预备方案,缺乏主动权;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林某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待林某拿出声明这一证据时,再予以否认并申请鉴定书写时间。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单、好操作,缺点是要经过较长的诉讼过程,难以控制其间的变数;三是找林某及其父母谈判与向法院起诉双管齐下,先进行谈判,与此同时做好起诉的准备,在谈判失败之后立即起诉,这样在谈判时多了起诉的法码,对谈判有利。最后,经过与李某磋商,选择了第三套方案。
??? 在与林某父母谈判的过程中,律师发现林某的父母,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有一定社会地位。他们诉说起对李某的爱护之心,透露在李某坚持与儿子离婚的情况下,还给她房子怎么也不甘心。还透露,小孙子不满2岁,儿子媳妇一旦离婚,小孙子肯定得归李某抚养,他们也是抱着挽救婚姻的心态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 律师分析象林某父母这样的高级知识分子,很在乎社会评价。很快制定了谈判对策:第一、从情感角度,对他们的做法表示理解;第二、从法律角度指出他们与其儿子林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权益,是一种无效行为;第三、告诉他们,几年前写的字与今天写的字是可以鉴定出来的,到那时你们不仅会败诉,还会带来不好的社会评价;第四、将李某的起诉状给他们看,表示事情如果得不到顺利解决势必走上诉讼程序。果然,林某的父亲第二天便给律师打电话,表示可以在律师的主持下进行一次李某、林某、林某父母参加的三方谈判。结果是:由林某按评估价补偿李某房款30万元,李某认可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

办案小结
??? 对于该案的处理,律师正是在洞察对方心理、把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展开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从而感悟: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在谈判桌上同样也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关键是律师要有娴熟的谈判技能并运用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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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 本案中的房屋的一半是林小姐弟弟所有,另一半则是由林小姐夫妻共有。但在离婚时,林小姐却将夫妻的一半产权份额转让至自己父母名下。丈夫王先生当然不同意,诉请转让行为无效。3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王先生诉请的一审判决。
??? 夫妻诉讼离婚时,妻子林小姐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份额转让给了自己父母。丈夫王先生获知后,认为妻子的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妻子、妻弟和岳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转让行为无效。
??? 王先生诉称,2005年9月,与妻子共同购买了闵行区雅致路上的一套房屋,当时产权登记为妻子与他的弟弟两人。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未予准许。去年6月再次提出离婚,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妻子林小姐提起上诉。由于判决没有生效,故与林小姐仍然为夫妻关系。但是,王先生却获悉,夫妻在闹离婚期间,林小姐已于2006年12月将房屋的夫妻份额转让给岳父岳母。王先生认为,妻子对房屋所有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妻子将共有财产转让至父母名下,是采用了恶意串通的手段,严重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 而林小姐的父母则认为,房屋本来就属于自己,现在看到王先生要和女儿离婚,所以要将赠送的房屋收回。并叙述称,当年一家住在南京东路,因为一楼的商店扩建,故将居住的房屋便转让给商店。之后,由于在买房时受骗,经过公安部门十年追查,才追回了损失,赔偿给了一套房屋。后来,将受偿的房屋出售后,购买了这套房屋。在买房时,考虑到避遗产税,就写上了女儿林小姐和她弟弟的名字。
??? 法院认为,本案涉讼房屋的一半系王先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诉讼中,尚未对本案涉讼房屋作出处理。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两人也应当妥善处分共有财产。然而,林小姐在未征得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两人的共同财产,显然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而作为林小姐的弟弟和父母,对于房屋的共有状况是明知的,也不应当在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下受让房屋权利。因此,林小姐将涉讼房屋转让给父母的行为无效,房屋权利应恢复至林小姐及其弟弟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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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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