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遗嘱继承
文章列表
关于遗嘱继承人
2015年10月23日  萧山离婚律师
  有遗嘱能力的人生前可以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订立遗嘱、自己财产的资格。这种订立遗嘱的资格不是任何公民都具有的,根据公民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可以将公民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遗嘱能力的人,另一类是无遗嘱能力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一规定说明,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上述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应违反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也可把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不给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遗留给兄弟姐妹,也可以越过其子女,把遗产直接遗留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也有权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人可能是与被继承人无任何亲属关系的公民。但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1339650667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萧山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39650667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