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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母状告赡养 忤子缺席照判养母
2015年8月14日  萧山离婚律师
11月29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小麦480斤、煤球800块、食用油8斤。
  
  原告李某某(女,78岁)诉称,其共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被告刘某某系长子。原告的老伴儿于2004年去世,两个儿子因争夺房产闹矛盾。被告总以为原告袒护次子,四年来从未对原告进赡养义务。原告的老伴儿在世时,二人每年需小麦1200斤、煤球2000块、食用油20斤。现老伴儿去世后,生活所需减半。综上,要求被告给付自2006年至今共计4年的赡养口粮和用品:小麦1200斤、煤球2000块、食用油20斤。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提出老伴儿去世后,生活所需减半,4年生活所需为小麦2400斤、煤球4000块、食用油40斤。上述口粮和生活用品能够满足老人近4年的生活需要,要求合理。原告有子女五人,赡养义务均等,故被告应承担1/5。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缺席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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