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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准夫妻"最好签财产协议
2015年8月3日  萧山离婚律师
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婚姻法专门律师王丽丽向记者介绍了她正代理的几个婚前购房纠纷案件,她借此向广大读者提醒,在婚前购房的人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以免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连个补救的办法都没有。

案例一:房产证证明不了当初购房谁出资

双方婚 前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黄先生与章小姐在谈恋爱时双方感情不错,想想以后反正要结婚,不如趁着房价还不是很高时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时,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写了黄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如今,两人商量离婚,黄先生不承认章小姐购房时出过资。面对这种情况,章小姐一筹莫展。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子,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房子怎么分成了让人头疼的事。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章小姐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二:婚前“按揭”一旦分手房归谁

唐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唐先生在开发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唐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唐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0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5年2月,唐先生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2007年4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唐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张女士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时间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唐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权证,实际上是唐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此争议房屋应属唐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其中属于张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张女士。

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购房之后贷款人都承担着每个月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几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大部分人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非产权人一方也应当享有部分产权。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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