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婚生子女的概念如何定义?
2015年3月7日  萧山离婚律师
   婚生子女的概念:子女是否婚生是人类社会进入个体婚制后才出现的问题。由于一夫一妻制的建立,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亦即生育合法与否就带来了子女是否婚生的概念。如果说最初制定有关婚生子女的制度是出于血统上的传宗接代和确认家庭财产继承人的需要的话,那么,该制度发展到近现代,已为保证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子女利益的所需要。


   我国《婚姻法》使用了婚生子女的概念,但没有对婚生子女进行定义。世界各国法律对婚生子女的定位不一,界定子女婚生性的法定标准不一致,归纳有两种:其一是宽松主义:即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如:英国普通法决定子女婚生性的标准就比较宽泛,即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者,不问是否婚前受胎,只要在出生时,父母之间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就可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则不问子女出生时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消灭,子女均可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44] 德国、美国、法国等民法均采用宽松主义确立子女的婚生性标准。其二是严格主义;即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并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采用严格主义的国家对于子女的受胎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1062条也规定:“婚生子女的受胎期间,应为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综观各国关于子女婚生性标准的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尊重婚姻制度,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婚生子女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1、该子女应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2、该子女的血缘来源于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因此,我们认为,婚生子女是指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1339650667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萧山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39650667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