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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晚年不入住老年公寓欲增加赡养费,法律比照老年公寓收费标准不给予支持
2014年9月7日  萧山离婚律师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杨镇法庭比照老年公寓收费标准依法审结了原告古某诉被告贾某等五被告赡养纠纷案。

  原告古某系贾某等五被告之母,2005年古某曾因赡养问题起诉到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医疗费凭据由五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但对居住问题原告表示放弃。2006年2月24日,古某起诉称:因与其中一被告夫妻二人有矛盾,与五被告轮流居住并由其护理对其生活不利,故要求租住他人房屋,并雇用保姆来对其伺候照顾。要求在原来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矛盾,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且老人现已年迈,又有多种病症在身,需要他人护理。故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但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古某不同意入住而自己选择租房并雇用保姆,费用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980元的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给付原告1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判决,不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Tags: 赡养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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