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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能否准许第三人参与探讨
2014年5月16日  萧山离婚律师
  一般的离婚案件都是两个人的事,没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先例,但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李某之叔出资购买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输车辆,并以王某的名义入户,该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为李某的叔叔。现王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以该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案件审理中李某承认该车系其叔叔的。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之叔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写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对李某之叔能否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产生争议。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虽然婚姻案件有关身份,但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而此案处理结果对第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查不清该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而以共同或者个人财产予以分割的话,势必造成第三人利益受损,如果第三人这时才起诉,而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生效,按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有可能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相互矛盾,这时就容易造成错案产生,为了防止这种结果的出现,法院应准许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且不至于因此造成离婚目的实现。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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