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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离婚 按揭房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4年2月17日  萧山离婚律师

  “80后,不是离婚了,就是在去离婚的路上……”这虽是一句戏言,却反映了“80后”“离婚膨胀”的现状。据权威媒体报道,民政部曾经公布了一组数据:去年前两个季度,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多达84.8万对,每天有近5000对。这个数字已是连续7年递增。需要注意的是,“80后”离婚率高达 20-30%。而在沈阳,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80后”同样也是“主力军”。一部分“80后”夫妻离婚速度可用“闪电”来形容,甚至刚领完证尚未办婚礼就离了。

  对要分手的“80后”夫妻来说,想离婚就要面对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按揭房咋分?

  婚前有房证——

  按揭房归购买者

  “我和丈夫性格不合,想离婚。我们现在住的一套房子100多平(方)米,是我丈夫婚前先出资买的并按揭贷款。我们在婚前办理了以丈夫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我向他提出离婚,他让我净身出户,说房子跟我一丁点关系都没有。他凭啥这么说?最起码,还贷款的钱也有我的一部分啊……”

  去年12 月底,28岁的女青年张非(化名)找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华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张非所提到的纠纷房产,属于“婚前有房证的按揭房”。针对这种情况,房华告诉张非:“要是打官司,这处房子应该判给你的丈夫。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你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这处房产。”

  尽管张非因无法“染指”房产有些失望,但她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非参与了共同还贷,离婚时她有权要求丈夫返还共同还款的一半。“如果这处房产增值幅度较大,张女士还可以提出一项诉讼请求——那就是要求对方给予增值补偿。”

  【小提示】

  还有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揭房屋。针对这种情况,房华指出:作为配偶,一方要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就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配偶一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房屋很可能因此被判归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婚后有房证——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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