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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过错致离婚 对方要求赔损失
2013年12月21日  萧山离婚律师
案情:董某(男)与吴某(女)1998年结婚。吴某婚后去福建打工期间,同一外乡男子董某相好并怀孕,于2000年5月生下一个儿子,2003年4月又生下一个女儿。2007年吴某要求离婚,董某未同意,在争吵中,吴某将儿子不是董某亲生的事实说了出来。董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由吴某抚养,婚生女儿由董某抚养,吴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4960元,并赔偿董某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252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由于吴某存在过错行为,理应赔偿董某因抚养非亲生儿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法院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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