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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013年10月11日  萧山离婚律师
  马某患有精神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年10月,马某立下遗嘱,死后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女儿马甲。 2010年8月,马某经医院治疗,其精神疾病被彻底治愈,但未对遗嘱的效力进行表态。

  2011年2月,马某病逝。马甲按照遗嘱欲继承马某的遗产。马某的儿子马乙以马某立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为无效遗嘱为由,阻碍马甲继承遗产。为此,马甲将马乙诉至法院,其认为马某在治愈后未对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行表态,证明其认可遗嘱的效力,故自己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立遗嘱系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本案中,马某在立遗嘱时系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其所立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即使遗嘱人马某后来有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由此可知,马甲不能继承马某的全部财产,而是和马乙及马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一起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分得遗产。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冯霄飞——萧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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